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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你得学好法律

清澄君 比较公司治理
2024-08-25

想写这篇文章,已经有一阵子了。今天读到汉高沈总的大作(《民法典扯出的闲话——公司法律合规部专业研习浅议》),一下又提起兴头,终于写了出来。


法律人要学好法律,这是再平常不过的道理,甚至谈不上道理,而只是定义。然而,二十年来的自身体会,以及近些年来对业界和学界的观察,让清澄君觉得其中道理还值得深入人心。


为什么得学好法律呢?因为法律是法律人的本钱。


律师


作为律师——这里指外部法律顾问,没学好法律,显然无从提供法律服务,既然你服务的内容是法律,把法律弄错了那就成了渎职(malpractice)。出庭打官司,把法律搞错了,代理意见自然站不住脚,对方律师和法官不会放过。出具法律意见,把法律搞错了,白纸黑字要翻身都难。对这些律师工作而言,学好法律不待多言。


会出现晦暗的是交易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帮助客户起草交易合同,一时间仿佛客户的商业目的涌向前台,法律的角色反而相形暗淡起来。不错,要做好交易律师不能不理解客户的商业需求,然而,商业的判断终究是客户自己,或是他们的商业顾问的判断,而非律师的决定。


律师做的是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把商业需求装进去,做出来。换言之,就是清澄君前些天提到的将交易目的翻译成法律文本的模块(《变幻莫测、唯有敬畏》)。律师在交易谈判中要谈的是选取什么样的模块,又要根据当下的交易场景对选定的模块作出何种调整。


要出色地完成这样的任务,不熟悉法律不可能办到。交易文本中的各种成熟模块,都是基于特定法域的特定法律形成,离开了这些具体的法律,哪怕是别人用得再广泛文本模块,你拿来用都是无本之木。


譬如,前两天讲中概股私有化的时候,清澄君讲过,所谓的特委会设计,完全是特拉华法的产物,也只有在特拉华法下才有意义(《中概股私有化:几多扯淡几多真?》)。作为开曼群岛的中概股公司,它不过是个摆设。


中概股私有化重要的文本模块不是特委会运作、批准这套模块,而是少数股东中多数同意这个模块。从保护小股东角度,只有这条是有牙齿的;而在发起交易的大股东看来,这颗牙齿一定不能让它按上。所谓法律谈判,真正的较量在这个地方,谁能替客户守住,谁才是出色完成了工作。


当然,像中概股私有化这样的交易,究竟客户的需求是什么,常常心照不宣,双方律师不过是配合行动而已。不过,就算是配合,律师也得明白法律的后果——开曼法下配合的余地与特拉华法下恐怕截然有别。


“比较公司治理”的新板块——“清澄荟”——推出的第一个系列是“并购律师们犯过的错误”。其中第一篇讲的是律师在谈判中的失误,其根本原因实际还是律师对“法律框架内”的“最大限度”判断出了问题,以为模棱两可的条款能给自己留下回旋的空间。结果谈的时候既没说清,埋伏下的危险也只好自己背上了(《聪明反被聪明误?游走在促成交易与把控风险之间》)。


而第二篇介绍的其实是能准确把握法律尺度的律师,如何得以用足“法律框架内”的“最大限度”,不仅及时补正了前期的失误,还使客户的商业目的更加牢靠地付诸实现(《安危咫尺仗名家,腹有诗书气自华——贝尔斯登火线出售往事》)。当然,这两篇文章谈到的法律都不是泾渭分明的,而需要律师凭借自己对既往规则适用的解读,推断出这些规则会如何影响当下的交易,其中出现的错误也算高级错误了。


可见,律师——尤其是交易律师——学好法律的要求是很高的,绝不仅仅是知道法条、判例说了什么,更要知道各种规则之间如何协调运作,还要预测过往的规则应用对当下交易具有何种意味。所谓“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把商业需求装进去,做出来”,乃是融合行业技术与个人判断的过程,而这一切必然以法律知识为起点。


律师能在激烈竞争的复杂法律服务市场中获取溢价,靠的正是知识、技术与判断的完美糅合——时而还要加上一点艺术性的创造。为了达到对法律知识如此高度的理解与运用,律师——特别是交易律师——日益走向专业化的道路。并购、融资、基金、税务、劳动、移民,律师对法律知识的掌握长在一个“专”字。


法务


说完了律师,再来说几句公司法务。法务的特点是掌握公司的专有性知识,这种知识既包括超越特定交易的整体性商业战略,也包括对公司内部机构何以运行的了解。靠着这样的专有性知识,公司法务成为推动实际做事的力量,“执行”二字乃是其工作的基点。



不过,公司法务推动执行有一个特定的视角,这就是如何将外生于公司的法律规则嵌入公司内部运转,使得运转的流程和结果既能实现商业目的,又能符合法律要求。很显然,要实现这种职业使命,不了解法律是不可能的。假如不站在法律的根基上帮助规划公司的宏观战略和具体交易,那么,法务的工作就可以被商业运营部门和战略规划部门替代掉。


对于法律知识,公司法务与律师的掌握侧重不同。比起律师的专业化来,法务更需要注重知识面的宽广,注重各部门法律的联系。公司的日常运营必然涉及各式各样的法律——根据不同的行业属性,也许有的涉及多一点,有的少一点。就是要完成一项特定的交易也总会包含各个不同部门的法律元素,并购离不开公司法、合同法,同样离不开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


对公司法务而言,需要的还不仅仅是跨部门的法律知识,如果公司有海外运营,那就必然还有跨法域的法律知识。比如,跨境并购离不开对所跨两境相关法律的了解,而国际贸易则必要知晓国际间的条约和惯例,假如在外国开设分支,那更要像了解母国那样,知道外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机制。


掌握这么多的法律知识,听上去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其实,广博的另一面则是公司法务不必像律师那样专精。很大程度上,法务的素质在于融会贯通,能在头脑中建立起一张细致的法律索引表,对于公司运营中碰到的具体商业问题,能迅速从这张索引表中找到对应的法律条目。也就是说,公司法务的法律知识强势在“博”。


完成这种对应之后,接下来的任务则是找到各个条目——也就是各地、各个法律业务领域——中适当的专家来帮助解决问题。所谓的适当,并不仅仅指业务能力的强弱,也包括沟通的便利以及成本的高低。杀鸡固然不必用牛刀,但要揽瓷器活,就不能没有精钢钻。从这个角度看,公司法务类似大学教授指导学生,学生研究的具体问题教授肯定不会都研究过,甚至熟悉都谈不上。但教授的本事在于胸中有一张知识索引表,能指点学生往哪个方向去探寻资料,从哪个角度切入问题。


公司法务要做到这一切,必定要具备一系列专业能力。首先要有能力判断公司遇到的具体商业问题,究竟在法律上会被翻译成涉及哪些部门法的问题,其中哪个部门法的问题又是核心,要解决它有多少难度。随后,要根据公司的商业需求,判断这些问题需要解决到什么的程度。接着还要熟悉外部律师行业的状况,哪家律所、哪位律师适合聘请来解决问题。而这其中又有哪一步能脱离法律知识呢?既是“法务”,无“法”自然难“务”。


学者


最后说几句法学的研究者。法学研究原本就是对法律的研究,不熟悉法律无以从事法学研究。不过,学界的可贵之处总在自我批判,于是,近几十年来,法学研究出现了新格局。法学者们发现法学要回答的问题往往无法靠钻研法律解决,甚而至于局限在法条之中根本找不到解答问题的线索。


例如,高空抛物的损失究竟该由谁负担?局限于法条的研究顶多是找一些其他国家的规则看看——所谓比较法的方法,可这种方法本质上并不足以解决问题,挺多只是把问题往前挪了一点。因为当研究者发现不同国家的法律选择不同的主体来负担损失时,最初的问题又回来了——到底该让谁负担呢?


于是,大量的跨学科视野和方法被引进来,所谓“法律与XX”的学科日益占据法学研究的重要位置。这些引入的方法和视野原本是为了解决法学上的问题的,可是,由于其常常比法学更具有科学的品味,有更为技术化的研究方法,也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去学习,渐渐的有些法学研究就脱离了法律,滑向其他学科的技术。多年前,清澄君写过《法律的边缘学科与法律的边缘化》一文,说的就是这个现象。


近二十年的亲身经历令清澄君意识到,脱离法律的法学研究言之无物,行之不远。方法和视野好比烹饪的刀砧、炉灶、佐料,没有鱼肉蔬果这些食材,菜自然是烹饪不出来,所谓刀砧、炉灶、佐料的好坏也不过是空口白话,而法律才是法学研究的食材。


举个例子,公司法研究中曾有一个著名的争论,就是说公司的本质是不是一群合同,因而公司法的本质是不是就是合同法。其中牵涉到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到底是不是一种合同义务。假如不明白信义义务在法律上是如何体现,如何作用的,而合同义务又是在法律上如何生成,以及所谓的合同默示条款在法律上如何发挥作用,那就很难明白这场争论因何而生。更具体地说,假如不明白美国法是如何回答上面这些问题的,那就弄不清楚这场争论因何会在美国发生。


实际上,如果不需要深入理解法律知识,光凭其他社会科学的视野和方法就能从事法学研究的话,那不仅法学院可以关门,法官也可以让经济学家或者社会学家来干了。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缺少科学的方法或许是法学的短处,然而,法学依靠经验、注重细节、接近实际则是它相比其他学科的明显长处。


尤其是在以数据代表科学的时代,法学这种场景化的研究进路更能体现其价值。例如在公司治理和公司金融领域,坦率地说,很多基于数据的研究要是没有法学的场景化知识作为支撑,都将沦为“黑匣子”,或者无厘头的故事。故此,法学家对于这些领域的研究贡献并不在于数学模型做得多精巧,或者回归方程跑得多顺溜,而在于鉴定这些模型和回归结果是不是人间的烟火。因为只要我们的社会受到法律制约,那辨识人间的烟火就一定离不开法律的知识。


当然,今日的法学研究也必定少不了吸收其他学科的方法、视野与发现,因为它们是实现法学研究之目的——批判与改进法律规则——的有力武器。在很大程度上,知识代表过往,上面已经说了,法律的实务工作者肯定要吸收这些过往,并将其付诸解决当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法学研究者通常没有当下的具体实践问题要解决,如果也停留在吸收过往,那和实务工作者的工作也没有区别——其实是及不上实务工作。


故此,对法学研究者来说,学好法律不止于学好知识,更在于提供见识,也就是在总结既往的基础上,为发展未来指出方向。要达成这个法学研究的目的,光对着法条看是看不出名堂来的,不能结合社会的发展方向对法律作出批判性的分析,即使对法条滚瓜烂熟,也不可能产生什么有意义的见识。而批评就特别需要外来的思维模式,正好像一个人看自己写的文章,看了很多遍也未必看得出里面的错别字,换个人却一读就能读出来。


清澄君特别钦佩的一篇法学论文是前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卡拉布雷西教授的名著——《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全文写的完全是法律,民法、商法、刑法上对权利的保护方式,完全脱胎于基本的规律规则。然而,文章向我们提供的又完全是一幅法律人从前没有见过的场景:貌似互不相属的法律部门中,不知多少种具体的权利保护措施背后,实际贯穿着一条简单的线索,而这条线索的实际意义体现在权利保护措施为权利有效配置带来的不同社会成本。



这是从知识升华为见识的绝好榜样,而如此深远见识的源流乃是法律知识与经济学研究视野的结合——卡拉布雷西正是公认的法经济学创始人之一。换句话说,对法学研究者来说,学好法律也许是不够的,要能提供见识就要吸收其他学科的知识。然而,没学好法律,见识更不可能凭空长出来,对法学者而言,操持法律知识的决胜之道在于看得“远”。


生于忧患,不必焦虑


写到这里,清澄君要回应开头提到的近年来对学界与业界的观察,这就是法律人越来越意识到法学知识的不足,日益渴望学习超越法律的知识。目前中国的很多青年法学者乃至青年学生都在努力学习其他学科的知识,尤其是经济学、统计学的知识,有些学者与学生已经十分熟练地掌握了经济学的理论、计量的方法,乃至统计的软件。


这自是十分可喜的,十六年前,清澄君自己也是抱着同样的渴望去美国求学,只不过如今的青年学者与学生的知识基础、信息条件远胜清澄君当年。清澄君只是希望这些朋友们在花费时间——这是免不了的——学习这些知识的同时,千万不要丢掉法律。对于法学者而言,囿于法律,恐行之不远,而丢了法律,就根本站不直了。


而在业界,也有不少律师、法务、法官日益期待学习商业的、会计的、金融的知识,希望自己能用商业的头脑来思考问题。这些知识对于促进法律实践无疑会有重要作用,商事律师也的确要有商业头脑。对于这些朋友们,清澄君想说的是:除非想转行,否则法律绝对是事业发展的第一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法律实务工作也就失去了附加价值——再完美的商业头脑也是商人的头脑,不是律师的。


此外,学习知识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鳞半爪式的随机性学习——比如今天听个讲座,明天换一个听,恐怕事倍功半,乃至徒劳无益。对于已经步入事业轨道的朋友来说,如何把有限的时间花在刀刃上值得认真思考。自己需要什么知识,哪里是学习这些知识的通途,自己又有多少时间和金钱可以花费在学习上,这些问题在开始学习之前先要想清楚——磨刀不费砍柴功。



因为法律,我们才被称作法律人;失去了法律,我们都是普通人。有趣的是,与有些地方的律师天然的精英意识不同,中国的法律人似乎多了些危机意识。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这种危机意识当然是砥砺中国法律人前行的积极动力。只不过,法律人也完全不必妄自菲薄,不必为缺乏商业的、金融的,或者其他的知识而焦虑——因为我们拥有法律的知识,而少了法律,一切的知识量来都难以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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